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对象,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2008年在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福州地区的2003年以来毕业的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2、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1)2006-2007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已取得教师资格,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的。
4、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拟定于2008年7月进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